一、报批范围
动火作业包括焊接、切割、熬炼、烘烤、焚烧废物、喷灯等明火作业,还包括本身不用明火,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、磨擦火花、电火花、静电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(包括使用电钻、砂轮、喷砂机等)。校园内若有以上作业行为,必须办理动火作业报备手续后,方可进行。
二、报备方式
1.填写《校园动火作业报备审批单》(附件1),签字盖章后将纸质版审批单提交至保卫处办理。(动火作业报批单也可在保卫处网站-下载专区下载)
2.《校园动火作业报备审批单》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有效。
三、注意事项
1.按照“谁的场所谁管理,谁动火谁负责”的原则,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,严格履行法定职责,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,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。
2.严格遵守动火报备时间,注意审批单时效。
3.针对动火施工现场的消防特点,制定灭火实施方案;动火操作人需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,动火负责人、监护人、动火操作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。
4.作业期间应严格做到“六必须”: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,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;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,保障消防用水;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;必须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畅通;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、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;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,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,确保无火灾危险后,方可离开。
5.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、液体、粉尘的设备,动火前应当进行清洗、置换等安全处理。
6.做到“四不动火”:预防火灾措施不落实不动火;不在未经批准的地方动火;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监护人员不动火;大风天不在户外动火。